關于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統計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發改氣候[2013]937號
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
建立完善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制度,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統計工作,對于確保實現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約束性目標,有效履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等國際義務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國務院第89次常務會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和《“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國發[2011]41號)的有關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統計局制定了《關于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統計工作的意見》,經報請國務院同意,現予印發。
各地區、各部門應高度重視應對氣候變化統計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健全管理體制,加大資金投入,加強能力建設,為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統計工作提供切實保障。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統 計 局
2013年5月20日
附件:
關于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統計工作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建立和完善溫室氣體排放基礎統計制度,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統計工作,現就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統計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建立和完善應對氣候變化統計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是順應當今世界發展趨勢的客觀需要,也是我國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對于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促進綠色低碳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統計工作是我國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有效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客觀要求,也是確保實現我國2020年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行動目標的重要基礎。
近年來,我國能源、資源和環境等統計工作不斷完善,為應對氣候變化統計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礎。然而,隨著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不斷深入,現有統計在反映氣候變化狀況、核算溫室氣體排放等方面仍存在較大的數據缺口,難以滿足履行公約和開展國內相關工作的需要。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統計工作迫在眉睫,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和完善應對氣候變化統計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要圍繞2015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10年下降17%的目標,進一步完善溫室氣體排放基礎統計,建立健全相關統計和調查制度,加強組織領導,健全管理體制,加大資金投入,加強能力建設,推動我國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走向信息透明化、管理規范化、決策科學化。
二、總體思路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思路。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針對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新形勢和對統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和現有統計基礎,科學設置反映氣候變化特征和應對氣候變化狀況的統計指標,綜合反映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努力和成效,建立健全覆蓋能源活動、工業生產過程、農業、林業、廢棄物處理等領域的溫室氣體基礎統計和調查制度,改善溫室氣體清單編制和排放核算的統計支撐,不斷提高應對氣候變化統計能力,為建立我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目標責任和評價考核制度,推動建立公平合理的國際“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實”制度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基本原則。
堅持系統設計、內涵科學原則。應對氣候變化是一項科學性很強的系統工程,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各個方面。統計指標既要概念清晰、內涵明確,又要覆蓋各個相關領域,全面反映我國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堅持導向性和可行性相結合原則。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是加快建設兩型社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統計指標體系的構建既要體現國家戰略意圖、強化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政策導向,又要與相關約束性指標相銜接,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堅持立足當前與著眼長遠原則。應對氣候變化需要統籌考慮國內和國際、當前和長遠。統計指標體系的構建既要從現有相關指標出發,滿足當前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需要,又要適應未來需要和國際比較,并可以適時充實完善。
堅持全面落實與突出重點原則。根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和考核工作總體要求,進一步完善相關統計報表制度,改進統計數據匯總方式,逐步建立完善溫室氣體排放基礎統計制度,加強相關機構和企業的統計能力建設。
三、建立應對氣候變化統計指標體系
應對氣候變化統計指標體系,包括氣候變化及影響、適應氣候變化、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應對氣候變化的資金投入以及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管理等5大類,涵蓋19個小類、36項指標(見附件1)。
(一)氣候變化及影響類指標。
氣候變化及影響指標用于反映氣候變化狀況及其主要影響,包括溫室氣體濃度、氣候變化及氣候變化影響等3小類,二氧化碳濃度、各省(區、市)年平均氣溫、各省(區、市)平均年降水量、全國沿海各省海平面較上年變化、洪澇干旱農作物受災面積、氣象災害引發的直接經濟損失等6項指標。
(二)適應氣候變化類指標。
適應氣候變化指標涵蓋4小類,主要反映農業、林業、水資源、海岸帶適應氣候變化的現狀與努力,包括:保護性耕作面積、新增草原改良面積、新增沙化土地治理面積、農業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數、節水灌溉面積、近岸及海岸濕地面積等6項指標。
(三)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類指標。
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指標主要反映我國在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方面的目標與行動,主要包括綜合、溫室氣體排放、調整產業結構、節約能源與提高能效、發展非化石能源、增加森林碳匯、控制工業、農業等部門溫室氣體排放7小類共16項指標。 綜合指標為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 溫室氣體排放指標包括: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分領域溫室氣體排放量(能源活動、工業生產過程、農業、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廢棄物處理等5個領域溫室氣體排放量)等2項。 調整產業結構指標包括:
第三產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戰略性新興產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等2項。
節約能源與提高能效指標包括:單位GDP能源消耗降低率、規模以上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降低率、單位建筑面積能耗降低率等3項。
發展非化石能源指標為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增加森林碳匯指標包括: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新增森林面積等3項。
控制工業、農業等部門溫室氣體排放指標包括:水泥原料配料中廢物替代比、廢鋼入爐比、測土配方施肥面積、沼氣年產氣量等4項。
(四)應對氣候變化資金投入指標。
應對氣候變化資金投入指標涵蓋4小類,主要從科技、適應、減緩、其他等方面反映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中央財政資金投入情況,包括應對氣候變化科學研究投入、大江大河防洪工程建設投入、節能投入、發展非化石能源投入、增加森林碳匯投入、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和考核及其能力建設投入等6項指標。
(五)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管理指標。
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管理指標主要從計量、標準與認證等方面反映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管理制度建設情況,包括碳排放標準數量、低碳產品認證數量等2項指標。
四、完善溫室氣體排放基礎統計
(一)完善能源統計。
1.增加能源品種指標。
細化和增加能源統計品種指標。一是將原煤細分為煙煤、無煙煤、褐煤、其它煤炭,將其他能源細分為煤矸石、廢熱廢氣回收利用;二是增加可再生能源統計,可再生能源品種包括生物質固體燃料、液體燃料和氣體燃料,一次能源生產中增加生物質能發電等;三是在能源加工轉換中增加煤基液體燃料品種。
2.修改完善能源平衡表。
在能源品種部分用煙煤、無煙煤、褐煤替換原煤,用煤矸石、廢熱廢氣回收利用替代其他能源,增加燃料甲醇、燃料乙醇、煤制油、秸稈、薪柴、木炭、生物氣體燃料;在一次能源生產部分增加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生物質液體燃料、生物質氣體燃料等;在能源轉換部分增加煤基液體燃料轉換,在終端消費量部分把“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分開為“倉儲和郵政業”和“交通運輸業”,并增加道路運輸、鐵路運輸、水運、航空、管道運輸等細項。
3.完善工業企業能源統計。
完善現有工業企業能源統計報表制度,改進企業能源購進、消費、庫存、加工轉換統計表的表式,明確區分不同用途的分品種能源消費量,包括企業非生產性能源消費量、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費量、用于交通運輸設備的能源消費量,對上述不同用途的能源消費進行分類匯總。
4.完善建筑業、服務業及公共機構能源統計。
完善建筑業、服務業企業能源消費統計,在重點企業統計報表中增加能源消費統計指標。完善公共機構能源消費及相關統計,增加分品種能源消費指標,并單列用于交通運輸設備的能源消費。
5.健全交通運輸能源統計。
健全道路運輸、水上運輸營運企業和個體營運戶能源消費統計調查制度,內容包括運輸里程、客貨周轉量、能源消費量等指標。加強交通運輸重點聯系企業的能源消費監測及相關統計,增加海洋運輸分國內航線和國際航線分品種的能源消費量統計。
(二)健全工業相關統計與調查。
1.增加工業產品產量及含氟氣體生產、進出口和消費統計。
在工業產品產量統計目錄中增加電石、石灰、水泥熟料和己二酸產量。增加含氟氣體生產、進出口及消費量統計。
2.健全高排放行業相關統計與調查。
完善煤炭生產企業礦井風排瓦斯量、煤礦瓦斯抽采量、瓦斯利用量、煤層氣抽采量和利用量等數據的統計與調查。加強石油天然氣勘探、生產及加工企業對事故、放空及火炬等環節的統計與調查。健全火力發電企業對分品種燃料平均收到基低位發電量及燃料平均收到基碳含量、鍋爐固體未完全燃燒熱損失百分率、脫硫石灰石消耗量、脫硫石灰石純度的統計與調查。健全鋼鐵企業廢鋼入爐量、石灰石及白云石使用量、電爐電極消耗量等數據的統計與調查。
(三)完善農業相關統計與調查。
完善農田和畜牧業相關統計指標。開展一熟、二熟、三熟農田播種面積統計,水旱輪作農田的旱田播種面積專項調查。開展主要農作物特性專項調查。完善畜牧業養殖數量統計調查,開展畜牧業生產特性以及畜禽飼養糞便處理方式等專項調查。
(四)完善土地利用變化及林業相關統計與調查。
完善森林主要災害相關統計,增加火災損失林木蓄積量和森林病蟲害損失林木蓄積量指標。結合森林資源清查,增加林地單位面積生物量、年生長量等指標的調查,并開展森林生長和固碳特性的綜合調查。加強造林、采伐、林地征占與林地轉化監測與統計,并按地類類型統計森林新增面積和減少面積。
(五)完善廢棄物處理相關統計與調查。
增加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氣處理方式、填埋氣回收發電供熱量以及垃圾焚燒發電供熱量的統計,并選擇典型城市進行垃圾成分專項調查。增加生活污水生化需氧量(BOD)排放量及去除量、污水處理過程中污泥處理方式及其處理量的統計與調查。
五、建立健全應對氣候變化統計管理制度
(一)溫室氣體排放統計與核算體系。
在現有統計制度基礎上,將溫室氣體排放基礎統計指標納入政府統計指標體系,建立健全與溫室氣體清單編制相匹配的基礎統計體系。健全國家、地方以及重點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基礎統計報表制度。加快構建國家、地方和重點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統計與核算體系。
(二)應對氣候變化統計數據發布制度。
應對氣候變化統計指標數據由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公報的形式視情擇機發布。國家信息通報(含溫室氣體排放清單數據)將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有關要求,擬在相應年份的公約締約方大會召開前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向公約秘書處提交報告,并同時向社會公布。
(三)溫室氣體排放基礎統計數據使用管理制度。
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承擔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管理和保密義務。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編制的溫室氣體清單,在以國家信息通報(含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數據)形式提交國際社會前,應嚴格保密。國家統計局負責的溫室氣體基礎統計數據和應對氣候變化統計數據中未公開的數據(含其它部門提供的統計數據)在公布前應予保密。應對氣候變化統計指標體系中相關數據的集中發布,不影響有關部門已有的數據發布機制。
六、保障措施落實
應對氣候變化統計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需要明確工作責任、落實資金保障、強化能力建設。
(一)明確職責分工。
應對氣候變化統計指標數據收集與評估由國家統計局負責;溫室氣體排放基礎統計工作,由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工作,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統計局負責。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應按照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排放統計職責分工,建立健全相關統計與調查制度,并及時向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供相關數據。各地方主管部門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統計職責分工,確定本地區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排放統計職責分工,進一步完善統計與調查制度,加強協調配合。
(二)落實資金支持。
應對氣候變化統計覆蓋范圍廣,涉及機構多,需要統計和調查的信息量大,必須有穩定和充足的資金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要按照“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制度和加強氣候變化統計工作”的要求,加大財政對相關統計工作的投入,確保相關統計核算工作順利開展。
(三)加強能力建設。
做好應對氣候變化統計工作,亟需加強統計機構特別是基層統計機構的能力建設。要充實溫室氣體排放基礎統計隊伍,建立負責溫室氣體排放統計與核算的專職工作隊伍,建立健全專家隊伍。要加大專業培訓力度,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統計業務建設,加快建立統計數據信息系統,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統計數據質量。
附件1應對氣候變化統計指標體系(略)
附件2完善溫室氣體排放基礎統計責任分工(略)